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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4-3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副主任。系特别授权。被告: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东方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覃文春,董事长。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4-2号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已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