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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运富申请执行高银平修车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富,高银平,李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银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太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运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太红有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李太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太红所有的挂靠在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E19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