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康曦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曦,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异字第3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康曦,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森,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3)历城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裁定拍卖两被执行人购买的济南市历城区锦秀泉城小区21号楼2-101室(含地下一层,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号为17号楼2-101室)房产。对此,被执行人康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康曦称:法院拍卖的房产至今未进行产权登记,也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因此,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物权尚不明确,不宜拍卖。本院查明:济南市历城区锦秀泉城小区21号楼2-101室(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号为17号楼2-101室)包括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地上一层系申请执行人卖给两被执行人的商品房(总价款773894元),地下一层系申请执行人赠送给两被执行人的。签订买卖合同时两被执行人支付了首付款233894元,后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54万元。申请执行人为上述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后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偿还贷款,致使申请执行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为两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贷款及相应利息。2013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向两被执行人追偿代还的款项。2014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3)历城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476278.34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两被执行人购买(含受赠的地下一层)的上述房产。另查明,上述房产的一层现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地下一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本院认为,上述房产的一层系两被执行人购买所得,地下一层系受赠与所得。在两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占有使用了购买及受赠的房产,且申请执行人(出卖人)同意作为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置的情况下,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康曦对裁定拍卖济南市历城区锦秀泉城小区21号楼2-101室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延义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