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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闪俊强与常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俊强,常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闪俊强,男,汉族,1977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常矿辉,男,汉族,成年,住伊川县白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闪俊强诉被告常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俊强撤回对被告常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