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文昌路566号。法定代表人:张部,董事长。被告: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位学,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龙庄小区朝西北大门以南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营业房共16间,朝南西大门西边3号营业房两间,28号楼2单元104室及车库,23号楼2单元304室及车库,原告同时提供鲁D×××××重型混凝土泵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重型混凝土泵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龙庄小区朝西北大门以南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营业房共16间,朝南西大门西边3号营业房两间,28号楼2单元104室及车库,23号楼2单元304室及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