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郝永峰与孙铁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峰,孙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郝永峰,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宝山乡四明村五屯。被执行人孙铁玉,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村。本院在执行(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407号郝永峰与孙铁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