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伟与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刘伟。被告: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