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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伟与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刘伟。被告: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