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苏根明与葛洲坝新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根明,葛洲坝新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453号原告:苏根明。委托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山口电站。负责人:陈光武,葛洲坝新疆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根明诉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根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根明以与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50元,减半收取为538.75元,由原告苏根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