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李树全与张明学、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全,张明学,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李树全,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学,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萍,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李树全与被告张明学、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建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炎、被告张明学、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全诉称,被告张明学、李萍系夫妻,二人因修建兰州至新疆输油管网工程需要资金,于2010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被告再次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款项经原告催收,被告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张明学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现经济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李萍辩称,被告李萍与被告张明学已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债务进行了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告张明学承担,故原告诉称的借款与被告李萍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明学与被告李萍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2月16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0年11月26日,被告张明学、李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0000元整,用于独兰输油管网工程开办费。2011年6月7日,被告张明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5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全向被告张明学、李萍出借1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萍与被告张明学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被告李萍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应由被告张明学独自偿还,与其无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明学、李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树全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明学、李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