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海兵与邵建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兵,邵建松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王海兵,农民。被告:邵建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兵与被告邵建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王海兵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