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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海兵与邵建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兵,邵建松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王海兵,农民。被告:邵建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兵与被告邵建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王海兵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