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党治金与梁文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治金,梁文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523号原告党治金,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梁文早,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治金与被告梁文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剩余运费。原告党治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治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治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党治金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