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宝军诉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军,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吴宝军,女,满族,1963年12月出生,住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云秀,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赵占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军诉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吴宝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代理审判员  董晓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