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身份证号码371083198210293043)。被执行人王某(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11245611)。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