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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城建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余卫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法定代表人:梁文平,该菜馆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因该餐馆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在室内从事餐馆经营过程中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了污染,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5)第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大娘菜馆处罚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5)第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潘国宝审 判 员  李应南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隗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