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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郝佳佳与李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00号原告:郝佳佳。被告:李凤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佳佳诉被告李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佳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佳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佳佳承担。审判员  林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