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劳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凡各与彭振峰、刘志刚、刘明勇、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各,彭振峰,刘志刚,刘明勇,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134号原告:孟凡各(孟书田),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振峰,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刚,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明勇,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各诉被告彭振峰、刘志刚、刘明勇、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凡各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