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金某甲、孟某、胡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孟某,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川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桦川县人民法院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孟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孟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法辉、被告人金某甲、孟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孟某、胡某与金某乙(另案处理)到桦川县悦来镇和平嘉苑小区“锅叉子”海鲜大排档吃饭。席间,金某甲上卫生间时与邻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后各自返回座位继续吃饭。后金某甲听见刘某某仍在叫骂,便手持酒瓶走到刘某某身后向其头部猛击一下,孟某、胡某、金某乙见状也上前用酒瓶、板凳等物品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所受伤系轻伤。经查,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月19日到桦川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自首;被告人金某甲于2015年1月30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孟某于2015年5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松林派出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金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已经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全部给付完毕,金某甲、孟某、胡某得到刘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孟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林某某、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赔偿谅解协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孟某、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金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金某甲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孟某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胡某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金某甲、胡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三、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春雷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人民陪审员 崔宇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培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