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非诉行审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阳复核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非诉行审复字第00001号复议申请人(原执行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广场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缪其国,局长。被申请人(原被申请执行人)杨阳,系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鸿民制衣厂业主。复议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该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镇江市丹徒区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请求撤回该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书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雄审 判 员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