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家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花北路8号菡青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徐跃、王爱全,公司员工。被告朱家茂,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妙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