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利云、浙江龙游博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博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杨利云,农民。被告浙江龙游博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严国。被告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云诉被告浙江龙游博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杨利云负担。审判员 洪丽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伊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