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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云河与张家口张垣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河,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王云河,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屯。委托代理宫国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被告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薛凯松,职务,经理。原告王云河诉被告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云河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4365元,收取3591.25元,由原告王云河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福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