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刘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西路428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6636-2.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力旭,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宣告刘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南大街XXX号花园里菊园X-X-XXX,系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证号130XXXXXXX。被申请人刘涛自2012年8月患病住院已达三年之久,医院诊断为脑干梗死、意识障碍,已丧失行为能力。因公司对外担保、贷款、股东会议表决等需要股东签字,刘涛无能力实施意思表达和签字行为,申请人为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故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刘涛目前为“血管性痴呆”状态,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功能和认知功能严重受损,不能用言语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丧失了理解、判断事物性质以及对自己带来后果的能力,无保护自己个人利益的能力,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平为刘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