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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宓海萍与邱海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宓海萍,邱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宓海萍。被执行人邱海荣。申请执行人宓海萍与被执行人邱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邱海荣在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渔山村经济合作社可获得的全部集体资产分配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