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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朱伟与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朱伟,户籍所在地为四平市,现居住地为四平市。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邹平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尚勇,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原告朱伟与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丹波、李尚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7日我到被告医院看病,挂的是该院妇产科首席专家郭晶的号,她给我开了B超单,又做了内检,还按摸了腹部,看完B超报告后,她便告诉我可以手术。当我隔日又来医院准备住院的时候,医院却变了态度和说法,口口声声说治不了,让我转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三级综合医院,有专家高级学府教授聚首,还有外聘国内知名专家,不可能治不了我的病。尽管我有充分的理由在该院治疗,但8月23日郭晶大夫还是在我的门诊手册上,把“盆腔肿物性质待查”改写成“腹腔内巨大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去外地就诊”。并与边子珍、张永喜联合出具了会诊单。更让人气愤的是,该院为把我拒之门外,又不承担任何责任,便不做任何检查就违规开具了转院介绍信,这样一来,我不可能去本市的二级医院就医,上外地就医又不符合申办条件,病就这样延误着。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因中途停止检查,违规开具转院介绍信致使原告病情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1、根据原告的病情和被告的医疗条件,建议原告转院治疗不违反有关规定。医院并非包治百病,我院属三级乙等医院,医疗条件有限,根据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原告的实际病情,根据专家会诊,本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建议原告转院治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医疗服务合同也是民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原告到被告单位看病,医院会结合很多因素,多方考虑,不会进行包治,医院会根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医院条件等调整治疗方法,也会建议患者转院治疗。转院单的填写方式与原告病情的延误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3、原告主张被告延误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并向被告索要赔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或者违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7日门诊手册,证明原告朱伟于2013年8月7日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对原告病情诊断为:盆腔肿物、性质待查。原告当时挂的是专家号,妇科专家郭晶给我诊治的,当时答应可以手术。被告质证意见是:医院医疗条件有限,不能包治百病,要根据医疗水平、医疗条件及患者的病情进行是否接受治疗。3、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7日彩色超声报告单,证明原告朱伟于2013年8月7日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给原告做了“彩超”,超声提示:子宫多发低回声结节,考虑肌瘤,腹部巨大实性肿物。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4、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23日门诊手册,证明原告朱伟于2013年8月23日到被告医院就诊,妇产科专家郭晶诊断原告病情为:腹腔内巨大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去外地就诊。该诊断是被告医院把“盆腔肿物、性质待查”改写成“腹腔内巨大肿物,性质待查”。被告是三级综合医院,对患者极不负责任。被告质证意见是:被告医院诊断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违规行为。5、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23日会诊单,证明被告医院于2013年8月23日对原告朱伟病情进行会诊,参加人员有妇科专家郭晶、妇科主任边子珍、普外科主任张永喜,会诊结果是:盆腹腔巨大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到上一级医院会诊。被告医院为了推卸责任,把我拒之门外。被告质证意见是:被告医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多次建议原告转院治疗,原告是否采纳,被告医院不能左右原告的想法。6、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科2014年2月13日医疗保险转院存根,证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医院给原告朱伟办理并出具转院介绍信。该转院单有毛病,不正规,所以医保局不审批,不给出证明,导致原告转不了院。被告质证意见是:被告医院根据原告的病情给其出具转院单并不违反规定,被告医院不存在违规行为。7、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2014年2月21日说明,证明被告医院根据会诊意见,给予朱伟办理转诊。被告医院开的转院单不正规,没有经治医生签字。被告质证意见是:被告医院多次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不采纳被告医院意见,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8、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2014年5月8日关于患者朱伟转诊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医院给原告朱伟开具的转诊单完全符合要求,不影响患者转至上级医院就医。该情况说明证实被告医院怕担责任,不给原告治疗,出具的转院单不正规,重新开转院单要收费,初诊医师一栏始终不给填写,导致原告转不了院。被告质证意见是:原告没有转院治疗,是原告不积极治疗造成的,转院单的书写方式与原告病情的延误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9、四平市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证明被告医院建议原告到其他医院进行诊治。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10、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5年1月7日、3月6日门诊手册,证明原告病情经诊断:盆腹腔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四平市消费者协会2014年9月16日关于朱伟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朱伟到市消协投诉被告医院,消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消协多次与被告医院沟通,又先后与市卫计委医政科联系,市卫计委医政科表示,消费者反映的医疗问题已经超出了消协调解范围。消协建议消费者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采取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被告质证意见是:消费者协会的情况说明并没有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及违规行为。12、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四人保字(2011)59号),证明四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具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告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体现被告医院有过错,也无法证明被告医院延误其治疗。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伟于2013年8月7日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对原告病情诊断为:盆腔肿物、性质待查。同时,被告医院给原告做了“彩超”,超声提示:子宫多发低回声结节,考虑肌瘤,腹部巨大实性肿物。嗣后,被告医院建议原告转院治疗,原告不同意转院治疗,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朱伟于2013年8月23日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妇产科专家郭晶诊断原告病情为:腹腔内巨大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去外地就诊。原告拒绝转院治疗。为此,被告医院于2013年8月23日对原告朱伟病情进行会诊,参加人员有妇科专家郭晶、妇科主任边子珍、普外科主任张永喜,会诊结果是:盆腹腔巨大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到上一级医院会诊。2014年2月13日被告医院给原告朱伟办理并出具转院介绍信。2014年8月12日原告朱伟到市消协以被告医院拒绝治疗,延误其病情为由进行投诉,市消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消协多次与被告医院沟通,又先后与市卫计委医政科联系,最后,消协建议消费者朱伟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采取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原告于2015年1月7日、3月6日再次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盆腹腔肿物性质待查,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7日门诊手册、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7日彩色超声报告单、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23日门诊手册、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8月23日会诊单、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科2014年2月13日医疗保险转院存根、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2014年5月8日关于患者朱伟转诊的情况说明、四平市消费者协会2014年9月16日关于朱伟投诉情况的说明。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中途停止检查,违规开具转院介绍信致使原告病情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是否合理?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及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情况,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中途停止检查,违规开具转院介绍信致使原告病情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不合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到被告医院就诊时,被告对原告病情诊断、会诊后,考虑到医院现有的医疗条件、医疗设备、医疗水平对原告病情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诊治,故建议原告转院治疗,并无不妥。被告在对原告诊疗、建议转院并出具转院介绍信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及违规行为。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停止检查、违规开具转院介绍信致使其病情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并要求赔偿12万元,原告虽有主张,但未能向法庭提供专业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书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其上述主张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伟要求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其因中途停止检查,违规开具转院介绍信致使其病情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向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文代理审判员  陈 青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