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岩与林喆、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林喆,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4664号原告:王岩。委托代理人:郭仁利,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喆。被告:刘宏。原告王岩与被告林喆、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岩的委托代理人郭仁利、被告林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3年5月22日和2013年8月27日向我借款共计2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我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林喆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刘宏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2日、8月27日其二人向原告每次借款均为100000元,共计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打两份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户籍证明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此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喆、刘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岩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院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林喆、刘宏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