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胡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