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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文凤与李子豪给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凤,李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凤,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子豪,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董文凤与李子豪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文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子豪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18564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文凤与被执行人李子豪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忠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