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文凤与李子豪给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凤,李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凤,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子豪,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董文凤与李子豪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文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子豪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18564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文凤与被执行人李子豪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忠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