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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石匠。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叶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县五都镇往广丰县大石乡溪边村方向行驶,当日9时10分左右,途径村道广丰县大石乡溪边村外寺路段,因驾驶车辆注意路面情况安全不够,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致使车辆碰撞到行驶前方从道路左边往右边横走的行人杨某(女,1939年5月出生,家住广丰县大石乡溪边村大地27号,身份证证号362322193905216028。),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3日,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人韩某、潘某、谢某的证言,道路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大石溪边村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叶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台翔”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县五都镇往广丰县大石乡溪边村方向行驶,当日9时10分左右,途径村道广丰县大石乡溪边村外寺路段,因驾驶车辆注意路面情况安全不够,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致使车辆碰撞到行驶前方从道路左边往右边横走的行人杨某(女,1939年5月出生,家住广丰县大石乡溪边村大地27号,身份证证号362322193905216028。),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3日,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别查明,被告人叶某与被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通过审前调查显示,如对被告人叶某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认定上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19日,我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广丰五都往广丰大石乡溪边方向行驶。当日九时左右,途经广丰县大石乡溪边外寺路段,我看到车辆行驶方向同向前方道路有两名行人在道路中间行走,一名行人在道路右边行走,一名行人在道路左边行走,靠道路左边的行人往道路右边行走,我看到后就踩刹车按喇叭了,车子没刹住,车子左边部位撞到那个老人,老人就倒地了,我就把车停住,看到老人在那吐,后来就有人过来了,当地的医生看到后说老人伤得比较重,他就帮我打电话给广丰华山医院来抢救,又打了110报警。老人送到华山医院抢救后医生说伤势比较重,就送到广丰县医院抢救,广丰县医院说伤势比较重接着转到上饶地区医院了。老人经上饶地区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0日四时五十分死亡,我就把老人送回家中,接着我就来交警大队投案了事实。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4月19日上午十时左右,广丰县华山医院打电话给我说“你母亲被撞颅内出血。”接电话后我马上坐车回家,到上饶医院是晚上七时三十分,我母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0日4时50分死亡。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在自家房顶上做事,见有好多人,其听说有人被撞倒了,我就下去看,被撞倒的人倒地边上停了一辆二轮电动车。当地赤脚医生检查了下,就用手机打120救护车,打110报警的事实。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9时10分左右我坐我老公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从五都往大石乡溪边村方向行驶。9时10分左右,车行驶到大石乡溪边村外寺路段时,我看见我们车行驶方向同向有两个人靠道路中间行走,一个年轻妇女在右边一个老年妇女从道路左边向道路右边横走,走的速度比较慢的。我就叫我老公刹车,由于车未刹住,我们车的左侧部位就撞到老人家了,老人家倒地。我老公就将车停住,我们就下车去看,我老公叶某就把老人家扶坐在地上,老人家嘴里就呕吐出食物。当地的赤脚医生起来把老人家检查了一下,就打电话给救护车。过了一会儿120赶来就把老人家送到华山医院治疗,在华山医院检查,老人家的头部颅内出血,后经广丰县医院CT检查老人家颅内出血,后再送上饶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0日4点50分死亡的事实。3、道路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肇事现场位置及现场道路情况。4、道路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5、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归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叶某主动向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交待事故经过并接受询问的事实。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叶某与被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122000元,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的事实。7、大石溪边村的证明,证明被害人杨某死亡并已安葬的事实。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叶某无驾驶证的事实。9、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杨某符合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引起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并脑组织受挫裂伤致死亡的事实。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鉴字第369号),证明事故车辆“台翔”二轮电动车安全机件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的事实。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鉴字第370号),证明被鉴定车辆无牌“台翔”二轮电动车属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管理范畴的事实。10、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叶某系自由供述的事实。1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叶某于1955年12月13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注意路况不够而撞到行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能主动参与抢救伤者,并能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叶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现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祝有清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