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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29号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18号1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缪兰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杰浩,户籍住址杭州市下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代表人赵坤成,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原告可申请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霍    雨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