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博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博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858号原告王永忠,男,汉族,1948年7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韩国卫、贾燕(实习),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被告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攀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洛阳博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38号2幢107。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永忠与被告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磊公司)、洛阳博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国卫,被告博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忠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博磊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现金,被告博辰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判令:一、被告博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按月息18‰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十五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的违约金;被告博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全部诉讼费用等。被告博磊公司未答辩。被告博辰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因公司资金紧张,同意分批偿还5万元本金,但不支付利息,不承担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告王永忠(××)与被告博磊公司(借款人)、博辰公司(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据》,被告博辰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被告博磊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上述证据确认了以下事实:一、被告博磊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止;二、被告博磊公司未按期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按拖欠金额加收日万分之十五违约金;三、被告博辰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另查明,被告博磊公司通过一次现金支付、两次银行转账方式,已按期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借款利息2700元。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担保合同》《借据》《担保书》《还款计划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真实发生、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博磊公司未按期返还借款,除应当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外,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是,原告同时主张的18‰的月利率和日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两项相加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本案主债权仍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博辰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博磊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忠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忠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金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洛阳博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永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洛阳博磊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博辰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二被告向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史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