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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立商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新波齐凤香、张超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波,张超宇,齐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商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波,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凤香,女,汉族。上诉人马新波、张超宇因与被上诉人齐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新波、张超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大庆市龙凤区,本案应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双方约定也是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查明被上诉人自2000年初居住在澳龙小区至今。该案在派出法庭立案,无法律依据,且无故增加出行和时间成本。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故卧里屯法庭是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属于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并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裁定。本案由卧里屯法庭审理,不违反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居住在澳龙小区至今的主张,没有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