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雄与被告郭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雄,郭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97号原告张世雄,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郭永芳,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雄与被告郭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雄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张世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