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发展与田利霞、袁秀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发展,田利霞,袁秀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发展,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利霞,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嘉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秀丽,女,1964年9月9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上诉人吴发展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