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罗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80268-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03号大足区质量监督局办公楼第四层。代表人:张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明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罗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