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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钟义成与卢金凤、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成,卢金凤,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钟义成。被执行人:卢金凤。被执行人:于XX。申请执行人钟义成与卢金凤、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卢金凤、于XX没有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义成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卢金凤、于XX共同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83号汇豪国际城第1幢3单元5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汇豪房合字(2010)第1-3-503号】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拍卖成功,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