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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郎丰川、相兴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郎丰川,相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232-1号原告李金玲。被告郎丰川。被告相兴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诉被告郎丰川、相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郎丰川、相兴梅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