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郎丰川、相兴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郎丰川,相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232-1号原告李金玲。被告郎丰川。被告相兴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诉被告郎丰川、相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郎丰川、相兴梅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