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晓龙与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陈晓龙。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沙洞社区滨江新城C区(体育馆左侧)。法定代表人陈吉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诉被告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龙撤回对被告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425元,减半收取9212元,由原告陈晓龙负担。审判员陈德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韦明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