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玉诉林振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高庄村三组。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大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