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青松与薛家华、薛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松,薛家华,薛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赵青松。被告薛家华,成年。系被告薛世友之父。被告薛世友。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青松诉被告薛家华、薛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薛家华、薛世友已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原告赵青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赵青松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