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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桥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桥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桥军,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桥军犯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玲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桥军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保亿风景沁园25幢1301室高佳庄饭店(百合店)员工宿舍内,趁叶某寝室无人之际,溜门进入,窃得白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100元)。2、次日12时许,被告人胡桥军在上述员工宿舍内,趁王某洗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胡桥军共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胡桥军处扣押的白金戒指1枚已发还被害人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桥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王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徽福禧多珠宝销售购物凭证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桥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桥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盗窃罪判处胡桥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二、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森;三、责令被告人胡桥军退赔赃款人民币七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