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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廖宗伦,张继凤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宗伦,张纪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祖明,廖光书,廖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157号原告廖宗伦。原告张纪凤。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祖明。第三人廖光书。第三人廖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宗伦、张纪凤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宗伦、张纪凤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宗伦、张纪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宗伦、张纪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