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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仲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苏国姣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苏国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130号申请人: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5078-0。法定代表人:林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鹏生。被申请人:苏国姣。申请人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国姣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长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裁字(2014)第5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合肥美隆欣塑模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成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