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商银行与余锡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锡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字第0064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职务:董事长,联系委托代理人:杨东炯,系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余锡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锡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余锡水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锡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