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7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邹小妹与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7360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妹,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7360-1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妹,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赖钦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小妹与被执行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8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返还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契税、证件印花税、登记费及测绘费共21204元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宗执行案件,故执行所得款项需由本院进行统筹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对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的统筹分配,并同意本案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7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静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