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金梅云,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富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阳关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金梅云。第三人金梅云,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293号b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3250248。第三人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1元减半收取3205.50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55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谭明志人民陪审员 吴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