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明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夏明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明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明乐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已依法委托其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字第0025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甄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