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建权与王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刘建权,男,48岁。委托代理人齐艳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祥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5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权诉被告王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告刘建权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