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童德平与元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平,元进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童德平,男。被告元进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德平诉被告元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德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