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再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巧儿与张丽娟、汤小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丽娟,王巧儿,汤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再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张丽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霄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杭,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王巧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英,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汤小华。上诉人张丽娟与被上诉人王巧儿、原审被告汤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丽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计5110元,由上诉人张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