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审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森辉、黄应花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森辉,黄应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42号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蔡森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应花,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人口征决字(2015)第40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昭晖审判员 蔡仲仁审判员 林耀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